汽車召回,一件在國外已經屢見不鮮的事情,在我國卻引起了強烈的震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3月15日正式發(fā)布,2004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這是我國以缺陷汽車產品為試點首次實施召回制度。
近幾年,我國的汽車工業(yè)進入井噴時期,然而在量上的不斷見喜,也伴隨了汽車質上出現(xiàn)的問題。據統(tǒng)計,目前我國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數(shù)多達105萬人,其中因車輛本身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約占7%~10%。而許多國際汽車公司在實行汽車召回時往往以"中國不存在相關法律"為理由將中國市場排除在外。于是,中國汽車業(yè)界紛紛呼吁召回制度的出臺。但由于國內相應技術和法規(guī)、程序的缺位,以及召回成本之大給廠商、政府造成的壓力,令汽車召回制度屢屢難產。從2002年10月,國家質檢總局發(fā)布《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草案)》到此前不久,一年半的時間過去,消費者們對召回盼了又盼,卻總不見頒布法規(guī)開始實施。而在今年3月15日,沒有輿論的爆炒,沒有消息透露,《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卻悄悄出臺了,國家質檢總局等部門要用"汽車召回"來剝開缺陷產品召回的厚繭。
缺陷汽車是指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由缺陷汽車產品制造商(包括進口商)按照《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以下簡稱《召回規(guī)定》)要求的程序,采用修理、更換、收回等方式消除其產品可能引起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缺陷的過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修理商、車主等有關方面關于缺陷的具體情況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項,并由制造商組織銷售商、修理商等通過修理、更換、收回等具體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車產品缺陷的過程。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絕大多數(shù)召回通過免費修理或零件更換的方式就能解決。
根據規(guī)定,消費者或車主發(fā)現(xiàn)汽車可能存在缺陷有權向主管部門、有關制造商、銷售商、租賃商或者進口商投訴或反映汽車產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門提出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調查的建議。同時,車主也應當積極配合制造商,進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汽車召回不等于退車。為了鼓勵廠家積極主動地消除安全缺陷,保障全社會的安全,廣大車主應當客觀理性地對待每次召回,在接到通知或看到公告后盡快到廠家指定的維修站點進行免費修復。
對于缺陷汽車的召回期限,第七條規(guī)定了:"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期限,整車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起,至汽車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車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滿10年的,自銷售商將汽車產品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10年止。汽車產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損件,明示的使用期限為其召回時限;汽車輪胎的召回期限為自交付第一個車主之日起3年止。"
對于適用《召回規(guī)定》的范圍,第二條規(guī)定: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汽車產品生產、迸口、銷售、租賃、修理活動的,適用本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汽車產品,指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用于載運人員、貨物,由動力驅動或者被牽引的道路車輛。"
召回所說的缺陷是指由于設計、制造等方面的原因在某一批次、型號或類別的產品中曾遍存在的同一缺陷,這種缺陷更多地表現(xiàn)為潛在的隱患。召回是針對群發(fā)性的故障,而不是偶然性造成的個案。規(guī)定第八條規(guī)定了判斷汽車產品的缺陷的原則:(一)經檢驗機構檢驗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關汽車安全的技術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的;(二)因設計、制造上的缺陷已給車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三)雖末造成車主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但經檢測、實驗和論證,在特定條件下缺陷仍可能引發(fā)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從這些規(guī)定可以看出,判斷是否應召回最重要的因素是問題的"普遍性"。因此,僅單臺車輛發(fā)生影響安全的質量問題,還無法判斷是否屬于召回范圍。對缺陷產品實施召回,是一種很正常的商業(yè)行為。消費者應對這樣的操作模式正確理解,不必反應過度。有關專家提醒廣大車主,缺陷汽車被召回并不等于舊車退還廠家,再換新車。
《召回規(guī)定》規(guī)定,制造商確認其汽車產品存在缺陷,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主管部門報告;制造商在提交上述報告的同時,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以有效方式通知銷售商停止銷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車產品,并將報告內容通告銷售商。境外制造商還應在10個工作日內以有效方式通知進口商停止進口缺陷汽車產品,并將報告內容報送商務部,并通告進口商。
《召回規(guī)定》規(guī)定,主管部門經調查和鑒定確認。根據其指定的信息系統(tǒng)提供的分析、處理報告及其建議,認為必要時,可將有關缺陷的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在指定的時間內確認其產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是否需要進行召回。
為了使缺陷汽車管理制度建立在科學、客觀、公正的基礎上,質檢總局將選擇具有客觀性、公正性的檢驗機構,組織建立專業(yè)配套的專家委員會作為技術支持單位,必要時委托進行有關汽車產品缺陷的調查、技術檢測和確認等項工作。
對于明知有缺陷或隱瞞不報的汽車制造商,主管部門除責令其進行召回外,還要向社會公布曝光,并依情節(jié)輕重處以相應數(shù)額的罰款。為企圖隱瞞缺陷的汽車制造商制訂了懲處辦法,除必須重新召回,通報批評外,還將被處以l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據有關專家介紹,制造商發(fā)生下列三種情況將受到懲處:一是制造商故意隱瞞缺陷的嚴重性;二是制造商試圖利用本規(guī)定的缺陷汽車產品主動召回程序,規(guī)避主管部門監(jiān)督;三是由于制造商的過錯,致使召回缺陷產品末達到預期目的,造成損害再度發(fā)生。另外,制造商拒不執(zhí)行指令召回的,將被暫?;蚴栈仄嚠a品強制性認證證書。對境外生產的汽車產品,將停止辦理缺陷汽車產品的進口報關手續(xù)。在缺陷汽車產品暫停進口公告發(fā)布前,已經運往我國、尚在途中的,或業(yè)已到達我國、尚未辦結海關手續(xù)的缺陷汽車產品,應由進口商按海關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運手續(xù)。
汽車召回是以消除缺陷、避免傷害為目的,一般召回是以更換、修理缺陷部件為主要特征,具體召回活動由制造商組織完成,并承擔相應費用。因此,召回對消費者一般是免費的。
汽車召回的根本目的是消除產品缺陷,維護公共安全。因此,符合《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中有關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的期限要求的,制造商都應按照《規(guī)定》進行召回,以消除車輛的安全隱患,防止缺陷車輛給消費者和社會造成危害。
這部規(guī)定重在引導和規(guī)范汽車制造商對缺陷汽車產品實施主動召回。懲罰不是目的,只是手段的一種。如果汽車制造商發(fā)生隱瞞汽車缺陷的行為,將在媒體上予以曝光。雖然可能只罰3萬元,但連帶的效應是很大的。最嚴厲的懲罰措施不是罰款,而是來自市場。對于一個成熟的企業(yè),應該很重視企業(yè)的社會信譽。
消費者或車主可以向主管部門設立的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系統(tǒng)投訴。車主可以使用制造商提供的"車主關于汽車產品缺陷的報告"直接向制造商投訴,也可以通過向主管部門設立的缺陷汽車產品信息系統(tǒng)投訴,提出開展缺陷產品召回的相關調查的建議。凡車主認為汽車產品存在《規(guī)定》中所述缺陷,均可提出投訴。投訴人可以投訴過程包括如下3個步驟:車主信息(用戶注冊信息、車主聯(lián)系信息)→車輛信息 (車輛基本信息、車輛具體信息、經銷商信息)→缺陷信息(車輛缺陷描述、缺陷發(fā)生的狀態(tài)、車輛事故描述)材料包括:身份證、機動車行駛證、購車票據、保險單等。
盡管如此的"召回"與消費者理解的"召回"可能有一定的距離,但這畢竟在今后汽車服務、汽車消費政策上前進了一大步,甚至在中國汽車工業(yè)發(fā)展史上都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建立和實行缺陷汽車產品召回制度,將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督促汽車經營者提高質量水平,促進全社會誠信水平的提高起到積極作用。
《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充分表明了國家對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特別保護。這才算是真正致力于維護公平交易的市場秩序。召回制度體現(xiàn)了以民為本的思想。為消費者做了一件好事。支持國家制定的汽車召回制度,規(guī)范汽車市場,讓那些對廣大消費者不負責任的制造商在汽車市場上無立足之地。消費者應積極配合,利用汽車召回制度這柄利器為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奮斗!